一、我市的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8]号)和省残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苏残发2007[17]号)精神,市残联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锡残[2007]57号)进行的,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所委托进行的,是依法承担残疾人的失业登记工作。
二、残疾人失业登记的对象为: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3、持有我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听力残疾一、二、三、四级,言语一、二、三、四级,低视力一、二级,肢体二、三级,智力三、四级,精神三级;
4、生活能够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无业人员,均是残疾人失业登记的对象,可以申领《残疾人就业登记证》。
三、残疾人失业登记的办理机构:
1、由就业转失业的残疾人,失业登记手续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残疾人,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2、其余无业的残疾人,失业登记手续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残联专职干事受理。
四、残疾人失业登记的手续和程序:
1、残疾人进行失业登记时,应持下列材料:
⑴身份证、户口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⑵两张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⑶学历证书(学历证明)和职业技能证明
⑷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街道(镇)残联专职干事受理后,对无业残疾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指导其填写《无锡市残疾人失业登记表》,各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与发放《残疾人就业登记证》市、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批加盖钢印后生效。
五、失业登记管理
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残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予以注销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2、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或创办企业的;
3、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超过法宝劳动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户口转出本市或移居境外的;
7、被判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
6、无故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为失业残疾人提供的就业服务
1、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失业残疾人可凭《登记证》、《残疾人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2、残疾人被用人单位招用后,用人单位可凭《登记证》及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由经办机构在《登记证》上作就业记载。
3、无业残疾人在法定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可持《登记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后,《登记证》交由原发证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代为保管并办理个体扶持手续。
4、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用人单位可凭《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工备案手续。残疾人进行就业转失业登记时,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登记证》上另行加盖劳动保障部门失业登记编号。
5、失业残疾人可凭《登记证》或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就业登记证》(须同时提供《残疾人证》)享受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和服务。
对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能进行失业登记。